根据MDR第52条的符合性评估流程的内容第4点,MDR首次对IIa和IIb类产品认证时,必按照Generic device group和Category of devices对技术文档进行抽样。2019年12月,欧盟MDCG 2019-13 发布了关于IIa和IIb类器械的MDR技术文档的抽样指南。
Category of devices:
通俗的理解,可以说是器械在法规里的类别,以REGULATION (EU) 2017/2185做了原始规定,用以区别在MDR/IVDR的法规中的MDA/MDN/MDT/MDS的代码说明。具体可参考2019年12月,欧盟委员会(EC)公布了医疗器械协调小组(MDCG)“MDCG 2019-14 MDR代码说明”( MDCG 2019-14 Explanatory note on MDR codes)。这些代码主要用于指定机构(designating authorities)来定义公告机构(NB)的指定服务范围(scope of designation),因此NB可以用代码描述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资格以及评估器械所需的资格。举例来说MDA 0101 是Active implantable devices for stimulation/inhibition/monitoring.
Generic device group:
就是EMDN (European Nomenclature on Medical Devices), 是比Category of devices更细的分类, 2021年5月,欧盟委员会(EC)公布了医疗器械协调小组(MDCG)“MDCG 2021-12欧洲医疗器械命名法 (European Medical Device Nomenclature,EMDN) 常见。
发证前的抽样的规则:
一个器械下属多个型号的情况,还跟器械的Basic UDI DI有关。根据MDCG-2018-1指南Basic UDI和UDI-DI变化的指导原则,如符合以下几条既可以:
1,相同预期用途
2,相同风险等级(分类)
3,相同主要设计
4,相同的生产特征
对于I类III类器械,按照MDR法规的符合性评定要求,是不存在抽样的做法的。而且,对于CECP路径的器械,如IIb类植入类和移除/注入药物的产品,也不适用抽样规定。